有存檢驗實驗室 於2023年舉辦 CNS 14705-1「熱釋放率-圓錐量熱儀法」,詳見「能力試驗」之相關事宜。 CNS 14705-1已於2023/04/20正式改版 ,詳見最新消息

45度燃境試驗機


45度燃燒試驗(防焰試驗)
・符合CNS 7614、JIS L1091、JIS L4404、GB/T 14654消防法規格標準
・將試片與燃燒器火焰保持在45度,然後依規定的時間進行燃燒後,測量試樣的炭化長度,餘焰時間及餘燼時間等,以確定其可燃性。
. 評估地板、窗簾和地毯…等產品的可燃性不可欠缺的設備。


防焰物品的目的在於防止小火源的擴大,使燃燒初期的火勢受到抑制,而不會繼續擴大蔓延燃燒,或是使火勢受到阻礙,延緩火勢 蔓延的速度。因此,防焰物品可以簡單的定義為:具有防止因小火源,而起火或迅速延燒性能之物品。

依據此一簡單定義,防焰物品具有下列特性:
(一)具有防止微小火源擴大燃燒*的效能。
           防焰物品所具有的防止火焰擴大功能,係針對小火焰,明火的狀態,也就是說,已經看得出產生小火焰的燃燒物品,
           若是物品本身經過防焰處理,或是本身即為防焰物品,則燃燒即會比未經防焰 處理之物品緩慢或是因而熄滅。但若火
           勢已蔓延開來或是火勢猛烈時,即使採用防焰物品,火勢仍然無法因此而熄滅或延緩延燒。

           * 燃燒的型態,可分為悶燒、明火**等兩種型態。
           **明火又可依其火勢大小分為小火、中火、大火等三類,

(二)防焰物品本身並非不燃,而是其比一般物品更難以引燃而已。
           防焰物品,例如窗簾等物品,本身即可燃,但是因為經過防焰處理,所以較不易燃燒,而不是如鋼鐵、混凝土等
           不燃物。
           因此,經過防焰處理後之物品,其本身在接觸火源時,起火燃燒之引燃時間比一般物品更長;已經起火燃燒的物品
          ,則會延緩火焰蔓延擴大的時間,或是因而自行熄滅,但僅限於微小火源。


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之規定,防焰物品係指窗簾、地毯、布幕、 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。
而所謂「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」,則明定於「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」,各項防焰物品之種類如下:
(一)地毯:梭織地毯、植簇地毯、合成纖維地毯、人工草皮(限 於室內使用者)等地坪鋪設物。
(二)窗簾:布質製窗簾(含布製一般窗簾,直葉式、橫葉式百 葉窗簾)。
(三)布幕:供舞台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。
(四)展示用廣告板: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,如展覽場所使用之 隔間板,或舞台道具合板。
(五)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:係指網目大小在 12 ㎜以下之施工 用帆布。

防焰物品係採取正面列舉的方式,包括地毯、窗簾、布幕、展示 用廣告板、以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等,因此非屬上列
所規定之物品,如壁紙、壁布、塑膠地磚等構築於建築物構造體者,或傢飾布、 床單、被套等物品,則非屬消防法所規
範之防焰對象。